第十九条

有效

餐饮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原料控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或别称招揽顾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