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严格落实环保措施,不得影响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禁止造成水质恶化和下降。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