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发现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
涉及未成年人检举、控告或者报告等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置。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