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以及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