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