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