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