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