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