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重点履行好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下列责任:

(一)对海绵城市设施中的隐蔽工程,提高巡视频率,加强监理力度,确保按图施工;

(二)加强对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

(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