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注重源头减排,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除了消纳自身雨水外,还应当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四)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五)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