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保持邻里和谐、维护居所环境,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擅自占用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绿地;(二)违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五)违规为电动车充电;(六)高空抛物;(七)违规处置畜禽粪污;(八)随意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