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加强舆论监督,弘扬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行为,树立新风正气。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嫌违法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