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