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因灭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市、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后调整;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资源,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列入红色文化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