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