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