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场所、技术、人力资源、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