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二)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移动公共设施;(三)开展娱乐、健身、网络直播、商业宣传等活动,合理选择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管理、遵守秩序;(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