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城区的公路桥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范围。

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