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