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教育,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宣传,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