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