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第(一)项行为的,省气象主管机构等应当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