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除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外,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