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