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监督职责第二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对下列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政府采购资金;(二)社会救济、救灾资金;(三)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公共资金;(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五)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公共资金。审计机关审计公共资金,可以延伸到公共资金使用单位与公共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