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审计机关对下列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政府采购资金;

(二)社会救济、救灾资金;

(三)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公共资金;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五)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公共资金。

审计机关审计公共资金,可以延伸到公共资金使用单位与公共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