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