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制度,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活动的诚信和伦理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记录。科研诚信记录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申请研究开发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