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考核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