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六条有效对国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