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实行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