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条有效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