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转化净收入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提取奖酬金。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