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