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