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