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