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