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