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虚假标注认证标志或者已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应当及时通报认证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