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上传至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相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