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