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二)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且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与居(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三)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与自行管理的执行人或者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各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等,并由移交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