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供电、供水、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向最终用户提供装表到户、维护到户、收费到户的服务。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交费而对已交费用户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止服务。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和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接受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手续费等费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代收费用清算。未清算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以未收到费用为由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