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