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有二栋以上房屋的,可以以栋或者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栋、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推选本小组代表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四)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公共事项。
业主小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