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浙里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浙里家政”),并负责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省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浙里家政”的运行、维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确保数据安全等运行规范的监督管理。

“浙里家政”应当及时汇集并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依法归集、存储、更新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评价记录等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内容查询、文本下载等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