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服务工号牌或者家政服务人员码;未主动出示的,家政服务用户有权要求其出示;拒不出示或者与指派、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不一致的,家政服务用户可以拒绝接受其服务;家政服务用户拒绝接受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退回已收取的居间介绍费等相关费用,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