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服务工号牌或者家政服务人员码;未主动出示的,家政服务用户有权要求其出示;拒不出示或者与指派、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不一致的,家政服务用户可以拒绝接受其服务;家政服务用户拒绝接受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退回已收取的居间介绍费等相关费用,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