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木拱廊桥保护管理工作,将木拱廊桥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木拱廊桥保护管理和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风险评估、预防性保护修缮等机制,并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元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木拱廊桥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