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保护名录的木拱廊桥或者附属物失去保护价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退出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